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下发《核定原行业单位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下发《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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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43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22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9〕290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19 18:57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下发《核定原 行业单位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290号 浙财社[1999]115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8]28号、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统筹项目的核定工作,经研究确定,现将核定行业单位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省级统筹的项目。 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省劳动厅、财政厅对各行业单位纳入地方省级统筹的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经核定的统筹项目(具体项目附后)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列入省级统筹项目的具体标准: 各行业单位审核认定的统筹项目具体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行业单位核定的标准执行。今后对具体标准的调整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各行业单位均不得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省审核认定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按标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支付,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附件:核定原行业单位统筹项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
| 附件 |